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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各非營業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
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主管
機關應加具具體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以前核轉行政院經濟建
設委員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各非營業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
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
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