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者,其
退休金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
、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
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
算支給:
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
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每滿六個月一次增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
至滿二十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逾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二分之
一個基數之補償金,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之補償金,由
退撫基金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