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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查驗機構變更查驗作業計畫書之人員配置與職掌、查驗作業依據、品質保證程序、查驗程序及方法、查驗結果之審查及決定、查驗人員、內部技術審查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定、公正性與利益衝突迴避之評估及落實方式,應於事實發生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查驗作業計畫書及修正前後對照表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查驗機構變更組織編制,應於完成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