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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技術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作業。
二、督導查驗機構許可證申請之審查、增列查核項目及查核個案項目申請
作業。
三、輔導其他有關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之管理事宜。
前項技術小組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專家學者任之,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六
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