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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須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職業訓練費用動支情形,報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