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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或未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兼作其他使用。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施設擅設物。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禁止之行為。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引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