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鮪延繩釣漁船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大釣船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小釣船得由小釣協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鮪延繩釣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情形。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前項配額轉讓,限大釣船轉讓予大釣船,小釣船轉讓予小釣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