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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主管機關核准特定漁業所發漁業證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核准字號及年、月、日。
三、漁業種類。
四、漁場位置及區域。
五、漁船名稱、總噸位、淨噸位、船長及全長、統一編號及船員人數。
六、漁船機械種類、馬力、油槽容量及時速。
七、漁具種類及數量。
八、漁獲對象。
九、漁期。
十、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
十一、漁業證照有效期間。
十二、通信設備及國際呼號。
十三、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船舶識別碼。
十四、核准時所附條件或限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