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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局及該管直轄市政府:
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