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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氣墊船輪機裝備,依使用小時數施行之定期查驗,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及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氣昇鼓風機之風葉應拆卸大修試驗,經檢查人員認可,或換裝經檢查合格具有證明之裝置。
二、推進器與氣昇鼓風機風葉連接動力裝置與傳動裝置間之齒輪、軸系、接合器、軸承等,應予拆卸檢修。
三、檢修換裝後,應施行試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