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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最長六個月為限。
前項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屆期換發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