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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電信線路,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免費遷移:
一、私有土地供作道路用地,電信線路妨礙通行,經電信機構查勘受理申
請遷移者。
二、道路、鐵路以外之公有土地設有電信線路妨礙建築或影響公眾活動者
。
三、電信專用橋或附掛於道路、公路橋樑之電信線路,因橋樑改建或擴建
,必須配合遷移者。
四、既設於公有道路兩側電信線路妨礙通行者。
五、電信線路妨礙水利地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者。
六、配合道路工程或交通安全需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