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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交流道之匝道與公路或市區道路銜接路段,基於行車 需要必須同時改善或裝設必要設施時,應由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主辦機關同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