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正線之轍岔,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特甲級及甲級鐵路應用十二號以上,乙級鐵路應用十號以上,側線所用者宜以八號為最小;快車不停之小站,其通過線應以直線為原則,較小號數之轍岔,必要時得在車場軌道中採用之。但正線情形特殊,有使用較小號數之轍岔必要者,應擬訂確保行車安全之保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採用之。
轍岔N號為岔心中線長度除以底寬,其公式如下:
各號轍岔心角度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