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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