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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屬中央管區域排水者,應會同當地河川分署查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