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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接地連接應設置於實務上人員可及處,並應以下列適當之耐蝕性、耐久性、機械特性及安培容量之方法接至電極:
一、有效之線夾、配件、銅銲或銲接。
二、緊栓於接地電極之銅栓。
三、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鋼筋電極,應使用類似鋼筋之鋼棒,以銲接方式連接主垂直鋼筋及錨錠螺栓,錨錠螺栓與位於基腳上鋼柱之基板應有堅固連接,電氣系統之接地得以銲接方式或銅螺栓接至該構造物框架之構件。
四、非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棒狀或導線式電極,其引接之絕緣銅導體(線)應符合第十七條規定,以適合使用於鋼纜之纜線夾連接至鋼棒或導線上。但不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之絕緣銅導體(線),不在此限。纜線夾及銅導體(線)之裸露部分,包括在混凝土內暴露線股之末端,於澆注混凝土前,應以灰泥或密封拌料完全覆蓋。銅導體(線)末端應伸出混凝土表面至所需位置,供連接電氣系統用。若引接之銅導體(線)超過混凝土表面,其線徑不得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或2AWG。銅導體(線)得由孔底拉出並引接至混凝土外供表面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