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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依每戶實際居住人口數,以每桶二十公斤為計算基準,補助每戶桶裝瓦斯年平均使用量如下:
一、一人:四桶。
二、二人:八桶。
三、三人:十一桶。
四、四人:十三桶。
五、五人:十五桶。
六、六人:十六桶。
七、七人:十七桶。
八、八人:十八桶。
九、九人以上:十九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