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審查會對申請案件之決議,自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應於一年內為之;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