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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合併後之私立學校應於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定、修正;其有特殊原因者,得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延長,最多以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