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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下列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一、編制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二、編制內職員辦理研究學院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國立大學主聘並與研究學院合聘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四、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研究學院之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