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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處理小組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和會議程序:
一、會前會之後,雙方均同意調和時,應簽署調和意願書;委員並應確認調和會議時間、地點,及告知雙方。
二、調和會議開始時,主持人應說明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調和會議進行原則。
三、調和程序之進行,應尊重雙方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應停止調和。
四、雙方以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為主,並應尊重對方發言,不得有人身攻擊之言詞。必要時,得採單邊方式分別進行溝通。
五、調和會議進行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六、發言順序應尊重主持人之安排。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