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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基金銷售機構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時,應遵守本會及同業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如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