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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