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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一、營業費用
(一) 人事費用 員工薪津報酬及董監事車馬費等。
(二) 業務費用 因業務而支出之費用,包括文具、印刷、郵電 交際、
消耗、水電、修繕、保險、稅捐、折舊、攤提、宣導、廣告、市場
、維護、書報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等費用。
二、營業外費用
(一) 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等。
(二) 證券投資損失 出售投資證券之虧損。
(三) 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