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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遺骨遺物之後送程序如左:
一、按國軍運輸管制作業程序,分別填具忠靈箱及遺骨遺物運輸清單 (如
附件一八) ,向當地運輸機構辦理運輸手續,並派遣護送人員後送至
所屬團管區。
二、後勤支援單位,須將起運日期,預定到達時間、地點、使用運輸工具
等,於起運前二日,通知留守業務署,並副知經理署,及所屬團管區
。
三、後送途中,如發生困難時,由護送人員洽請當地後勤支援單位與地方
政府協助,團管區對遺骨遺物在其轄區內卸下轉送時,應派員蒞場協
助之。
四、死者原籍地,因情形特殊,無法取得連繫,而寄籍地又無留守家屬時
,其遺骨遺物,由護送人員送交陸軍供應司令部軍墓連,安置於國軍
忠靈塔或軍人公墓,及遺物保管所接收保管。
五、遺骨遺物後送途中,負責載運之車船、飛機主管人員,應指定安全位
置供放,以示崇敬,並避免發生意外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