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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人力徵用書應照左列程序辦理:
一、設有軍師管區之地區,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經由管區交付行政機
關執行徵用。
二、未設軍師管區之地區,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直接交付行政機關執行
徵用。
三、行政機關接到人力徵用書後,即按徵用書規定之徵用人數及專長,決
定被徵用人,編造徵用名冊,簽發徵用令,並率領報到。
圖表附件:
附件八:軍事人力徵用書.PDF
附件九:軍事人力徵用令.PDF
附件十:軍事人力徵用名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