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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軍事上有特殊勳績者得特令晉任,其基準如下:
一、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得特令晉任一階。但以晉至上校為限。
二、曾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之上校、少將,經國防部評審列報落選一次者,得於退伍時晉任一階辦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