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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普通護照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向駐外館處申請內植晶片護照之規定。
前項申請人因出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法定代理人無法陪同辦理,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委任代理人陪同申請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