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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終止經營移民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廢止經營許可:
一、終止經營移民業務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三、註冊登記證。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終止經營移民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註銷註冊登記證:
一、終止經營移民業務申請書。
二、已提出移民業務申請,尚未結案之委託代辦案件清冊及妥善處理後續事宜之證明文件。
三、註冊登記證。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