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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當舖業違反第五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