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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製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經監事查核通過,報請會員大會承認後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都市更新會應準用商業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並依法定之會計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