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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