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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建立服務對象完整資料。
三、完成裝機後,對服務對象提供設備使用指導說明,並與使用者進行線上學習指導測試。
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監測求救訊息,並視服務對象需要,立即進行救護聯繫。
五、訂定緊急救援處理流程、製作緊急事件處理紀錄,每月彙整警訊統計月報表,並保存三年。
六、確保緊急救援系統之設備正常運作。
七、定期舉辦服務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