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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依本標準規定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都市土地使用限制等社會環境之需要,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就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構樓層放寬之。但於機構新設、擴充、遷移、負責人或法人變更時,應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