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候選人收受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捐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收
受第四款、第五款之捐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為候選人收受捐贈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或聯盟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收受捐贈者,其負責人、代
表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政黨或聯盟收受捐贈之代理人、受雇人,亦
同。
政黨或聯盟違反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收受捐贈者,其負責人、代
表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為政黨或聯
盟收受捐贈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者,其收受捐贈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