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一項聲請書狀及筆錄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