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懲戒法院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於本法施行後仍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
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懲戒法院所為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議決,其再審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