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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審議判斷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申訴郵務送達證書。
申訴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