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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書記廳設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紀錄科。
二、文書科。
三、資料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訴訟輔導科。
六、總務科。
七、法警室。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書記廳置法警、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