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公司員工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公司員工依前項取得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屬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取得股票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二、屬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憑證取得日應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但其取得股票日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