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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款所定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如下:
一、徵收處理作業費。
二、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地方政府代徵收手續費,其比率不得高於所收得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百分之五。
三、強制執行費。
四、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費,其比率不得高於所收得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百分之一點五。
五、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行政費,其比率不得高於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百分之三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