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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
區學生進入高級中學就學,不受前條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
資格、辦理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