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審會委員於審議及投票程序之迴避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講座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
二、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講座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學審會揭露,得參與審議程序,於投票程序應予迴避: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三)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
(四)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五)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三、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講座候選人間有前款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學審會揭露,由學審會討論作成是否迴避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