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副審計長兼任。
二、其餘委員由審計長就學者專家、本部副審計長、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遴聘(派)之。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