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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普(抽)查資料處理或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普(抽)查資料處理費減半收費。
二、政府機關(構)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免予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