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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機關設置電腦系統,包含新裝、換裝、加裝或變更電腦主機,有左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備具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 
一 所設置之電腦系統係屬中型主機 (含) 以上者。、    
二、所設置之電腦系統係屬小型主機 (含) 以下而其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
處規定之金額以上者。             
申請設置電腦系統,非屬前項範圍者,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權責核辦,但小
型主機仍應函知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