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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之定義如下:
一、預算審核: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之審核。
二、收支審核:各項業務收支處理作業之查核。
三、會計審核:會計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採購及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事務及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