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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
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
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
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
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
達成基金設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