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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公費三種,均依本規則所定標準支給之。凡外
國政府及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及其他來源供給費用者,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供膳宿而無其他任何現金費用津貼者,除本規則第四條所定之交通費
用及第十二條所定之出國手續費如未負擔,得按規定支給外,得另按
日支生活費標準之一成支給零用金。
二、供膳不供宿者,得按本規則第七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之六折,按日
報支生活費。
三、供宿不供膳者,得按本規則第七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之四折,按日
報支生活費。
旅費中有關交通費 (不含機票款) 及出國手續費、運費、特別費、辦公費
、資料費、禮品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憑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